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
1、失业职工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职工档案材料由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移交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档案所需材料:(1)录用备案表(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退工备案表(4)社会保险关系停保单(5)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一式两份,贴照片)。
2、失业职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本人持办理失业保险《通知》、《就业创业证》、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本人社会保障卡前往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发放标准。
3、失业保险金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上。
注意事项:
1.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需要核对、汇总当月申领信息,暂停办理失业保险各项业务。
2.申领失业保险金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卡卡必须是以本人身份办理的,否则导致失业保险金无法正常发放,后果自负。3.失业保险金享受期满或发生属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我处予以及时停发失业保险金。
五、失业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