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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有关情况的说明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7 字体【 】 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自201771日起执行,其中灵活就业人员自20181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要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基数

近期,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发布201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明确要求“201771日至2018630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按18171元执行,下限按2940元执行。基金收支缺口较大的地区可在2940元的基础上适当上调。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标准的,要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对纠正不到位的将扣减省级调剂金并予以问责

因此,今年我市社保基数为刚性调整,按照省人社厅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执行。

二、2017年度市区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市区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镇人社发[2017]119号、镇财社[2017]146号),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771日至2018630日的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8171元,下限为2940元。

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灵活就业人员从2018年执行新基数

市人社局、财政局通知明确,市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71月至201712月月缴费工资上限为5600元,下限为2725元;201811日至630日执行2940/月的标准。

由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已按年度缴纳了2017年全年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对市区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201811日起,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

四、基数增加后追加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此外,对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企业在职人员,201771日起按新的社保基数执行后,由于基数增加形成的差额部分,将在年度结转时追加划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与2018年按规定新划入的个人账户资金合并使用。

 

(社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