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群众进一步了解我市社会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现对《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镇政办发〔2017〕187号)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救助对象
基本对象:城乡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乡精简老职工、困境儿童、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
特殊对象:主要是因病支出性急难性的困难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因患重大病、罕见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和民政部门核定的城乡低保边缘中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等临时救助对象。
(二)救助待遇
1、基本对象的救助待遇
(1)参保缴费救助
城市“三无”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按职工医保缴费下限标准缴费,所需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特困职工和重点优抚对象参保缴费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他基本对象统一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按规定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2)医疗费用减免救助
基本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和门诊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诊察费、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原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和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减半收取治疗费、检查费、放射费、基本手术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购《社会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药品时,减收20%的药费。优惠减免上述费用后,再按医保有关规定结算。
(3)医疗费用自付补助救助
参加职工医保的基本对象,个人年自付医保制度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10%(城市“三无”人员为6%)、不足职工医保个人自付封顶线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参加居民医保的基本对象,在本市“惠民医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医保制度内个人自付部分,先由医疗救助基金救助50%后,剩余部分再由“慈善助医”资金救助60%。
(4)“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
对年满60岁以上参加居民医保的救助对象,在其本人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诊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疗服务包”资金救助80%。
2、特殊对象的救助待遇
特殊对象经核定符合因病支出性急难性医疗救助条件的,在享受医保和医疗救助待遇后,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外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年末再由“慈善助医”资金一次性救助60%,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额为5万元。
本市城乡居民患部分特殊重大疾病的高额医疗费用,“慈善助医”资金给予一定救助。
注:内容来自《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镇政办发〔2017〕187号)
(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