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镇政办发〔2017〕187号)和《镇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镇人社发〔2017〕186号)开始实施,现针对居民保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待遇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1、医疗费用减免救助的内容有哪些?
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急诊诊察费和门诊注射费,减半收取住院诊察费、住院基本医疗护理费和住院普通床位费;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购《社会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时,减收20%的药费。优惠减免上述费用后,再按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算。
2、医疗费用自付补助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医疗救助基本对象,在本市“惠民医院”或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医保制度内个人自付部分,先由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救助50%后,剩余部分再由“慈善助医”资金救助60%。
3、“基本医疗服务包”救助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以上社会医疗救助对象,在本人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疗服务包”资金救助80%。
(医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