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制度的通知》(镇人社发〔2016〕145号),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医保定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
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结构布局相对合理,业务用房达到一定使用面积:综合性医疗机构达500平方米以上,专科诊所达200平方米以上;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投入运营,近两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未受卫生、药品监督和物价等部门的行政或经济处罚;卫生技术人员和医疗设备的配备符合相应等级医疗机构的要求,且具有当地执业资格;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为主,各项医疗质量指标达到相应等级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配备医疗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且能够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医疗机构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处地理位置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相隔距离在1000米以外的。
(二)定点零售药店
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省、市有关规定,保证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确保供药安全、有效;持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其中郊乡150平方米以上);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备药率达到规定的标准,《医疗保险自购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齐全,经营场所无生活类食品、用品和其他百货类商品;具有药师6人以上,其中执业药师至少2人(郊乡减半);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执业药师和其他药师各1名在岗(郊乡至少有1名药师)。营业人员需经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与所有工作人员均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严格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信息管理设备和软件,实行销售药品及其它商品计算机全品种数量、金额管理;近一年内未受过药品监督、物价和税务等部门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所处地理位置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定点药店相隔距离在1000米以外的。
(医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