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不少市民来咨询有关企业职工遗属供养问题,主要反映离退休人员供养配偶的年龄条件以及享受的待遇标准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保障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申请供养待遇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供养人员必须无任何收入来源;2.离退休人员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退休的,其配偶女需满50周岁,男需满60周岁;在2004年1月1日之后退休的,其配偶女需满55周岁、男需满60周岁方可享受遗属供养待遇。
有关供养人员享受的待遇问题,依据企业职工的参保年限,参保人员参保年限不满15年,符合规定的供养人员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按计发基数(2300元),供养一人乘6,供养二人乘9,供养3人乘12的标准发放;参保人员参保年限满15年,符合规定的供养人员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按计发基数(2300元),供养一人按20% ,供养二人30%,供养3人及以上40%发给。
(征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