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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能否被解除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06 字体【 】 浏览次数:

最近,某单位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引发部分职工前来咨询关于经济性裁员时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其中涉及到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能否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劳动合同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此谈谈相关的看法:

一、经济性裁员的概念。是指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进行结构调整、功能优化等经济性原因,为改善和适应生产经营状况的需要而按法定程序成批辞退职工,而采取单方面有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之一。主要是通过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是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要求。对劳动者来说,经济性裁员则意味着劳动者将走向失业或有的面临生存问题,因此,经济性裁员受生存权和劳动权的限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经济性裁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适用条件、人数限制、程序要求、裁员标准、优先录用、经济补偿等各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使经济性裁员成为一项既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又可兼顾劳动者在裁员中应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合理制度。

二、实务中的争议。在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能否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很明确,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不能适用于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而且,试用期也是劳动关系存续期,试用期的劳动者也是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能否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并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也即如同经济性裁员可能解除其他劳动者的关系一样,同样可以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三、认识与观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没法同在本单位多年的老员工相比,在经济性裁员中,如果不能裁减试用期内员工,却只裁减签订了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对他们显然不公平。这些观点均有道理,但仔细研读相关条文,就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中不能解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经济性裁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中,而《劳动合同法》第21条则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就经济性裁员而言,并不包括在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中,因此,经济性裁员属于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列。

 

(仲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