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对于保障新型劳动用工制度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资关系双方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实践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冒充他人或者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建立劳动关系的亦常有发生,并引发劳动争议问题,那么冒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呢?在这里我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对“冒名”的理解。所谓“冒名”,是指假冒他人姓名或身份信息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在劳动领域,一般而言,劳动者应当以自己真实的身份信息入职,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虽然冒名,但冒名者事实上履行了作为劳动者的义务,也从用人单位处享受了领取工资等权利。实际上其真实的本人并非劳动合同的主体。对于被冒名者而言,则既未履行劳动义务,也未享受权利,而仅仅在名义上成为挂名的劳动者。
二、实务中存在的争议。对于冒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何种关系,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冒名劳动者利用他人名义或身份信息入职,根据名实一致原则,劳动关系一方主体是被冒名者。并且冒名者的该行为属于欺诈,根据民法理论,该劳动合同属于可撤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仅仅是名义上与真实情况不相符,那么双方应构成劳动关系。如果真实的身份情况不构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那么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三、认识与观点。实践中的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否提供了劳动作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判断标准。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谨慎处理。如果劳动者本身满16周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条件,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实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工作岗位对于劳动者的条件有特别要求,而实际劳动者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则劳动合同无效;如果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后,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仲裁处、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