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大学毕业后就到现在的单位工作,单位效益不好要裁减人员,人事告诉我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我查了一下,到这个月为止,已经交了5年4个月社保。想咨询一下,失业金按照什么标准发放?领失业金的这段时间,我不想医保断掉,我能不能自己单独交个医保?如果我找到了新工作,能不能把失业金领完,还是找到新工作就不能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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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失业金发放标准的问题,《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又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明确有关问题的通知》(镇政办发[2011]22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每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但最长领取时间不超过24个月。
第二、关于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关于领取失业金期间,再次就业后失业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因此,若您重新就业参保后,本次失业金尚未领完,也应停止领取,待您再次失业时,可以继续领取本次应领而未领完的失业金。
对此您仍有疑问的,欢迎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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