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拟招用一名芬兰的专家,目前对办工作许可证方面的事了解得差不多了,后续涉及为其参保,听说有社保互免协议这种说法,想了解和芬兰有此类协议或规定吗?如果有,是不是可以不用给这个专家交社保?且我司会与部分岗位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与这位专家应当也会签订,我司可以要求此类人员在辞职前提早半年到一年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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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中芬两国互免的险种范围为: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芬兰为与收入相关的年金计划下的老年、残疾和遗属年金及失业保险。
另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您单位需要为芬兰职工参加除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
第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因此,您单位与其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此您仍有疑问的,欢迎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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