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天气提前来袭!月初开始扬中岛城就开启了暴热模式,高温热浪一波接一波,伴随气温上升,高温津贴也进入发放时段。14日,从扬中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从6月1日起,高温津贴标准由每月200元调整到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高温津贴是什么?
什么样的情况应该发放高温津贴?扬中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工作人员介绍,高温津贴是依法支付给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资,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高温津贴支付有特定适用条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含35摄氏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原则上用人单位需按月计发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同时用人单位也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比如,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非全日制劳动者,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发了绿豆汤、花露水、毛巾等防暑降温物品,就可以不发高温津贴了吗?”
对一些建筑工人、短期聘用人员关心的这一话题,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高温津贴上涨,是为了保障高温天气下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政实施以来,人社部门对此也进行了广泛宣传。一方面,组织各乡镇中心协理员进企业开展宣传动员;另一方面,劳动监察大队在对企业进行巡查时,也会对新的高温津贴标准政策进行解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扬中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