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日起,我局陆续接到职工举报,反映某公司从2017年4月起开始拖欠全体职工工资。我局依法受理,及时立案,12月3日、8日,两次分别上门调查核实,并调阅了该单位的职工花名册、2017年4月至10月的工资表,查实,该单位拖欠姜某等33名职工2017年4月至10月工资合计27. 1万元。本局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单位12月15日前支付拖欠职工工资,规定期限内未整改。12月25日,本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单位支付姜某等33名职工2017年4月至10月工资,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姜某等33名职工加付赔偿金。该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又发生了新的拖欠。该单位共拖欠姜某等33名职工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工资55.9万元,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雷某对拖欠工资问题一直不出面处理,据单位反映,雷某人在吉林市。在此期间,劳动监察人员十几次电话联系雷某,均无人接听,也多次短信通知他来镇江处理,但没有任何回音。又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再次约见,雷某仍拒不出面。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调查取证完毕,查实每一名职工的被拖欠工资金额并已取得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考虑到该案拖欠时间跨度之长,拖欠人数之多,拖欠数额之大,并且严重影响职工的基本生活,为了更快捷、高效的为职工追回工资,2018年2月13日,我局依法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雷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移送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润州分局接到移交后,及时立案,开展侦查。嫌疑人遂被抓捕归案。随后,涉案单位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和赔偿金,向润州区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缴清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全部欠费,为职工办理退工手续和社会保险停保手续,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三、要点提示
本案要点在于: 1、拖欠工资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多,用人单位负责人拒不出面处理拖欠工资事宜,人社部2014年12月23日出台的《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文件为职能部门提供了抓手;
2、公安部门介入,多部门联动,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案例评析
一、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是本案处理的关键
在经办这起欠薪案件的过程中,劳动监察人员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行政执法程序,在面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出面处理拖欠工资问题时,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规定,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及时尽早向有关部门反映欠薪问题
该公司从2017年4月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而职工一再相信用人单位作出的所谓“发薪承诺”,直到2017年12月,才有职工不断反映大通重工的欠薪问题,欠薪时间已长达7个月之久,导致问题膨胀恶化,造成职工情绪不稳定,加剧了事件的严重性。对于欠薪,在此人社部门提醒职工,一旦企业发生拖欠工资事件,职工应尽早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提请投诉或者诉讼,让职能部门和司法部门尽早介入,在事件没有膨胀恶化前尽快解决。
(劳动关系与监察处、监察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