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柏女士2017年3月1日应聘进入某网络公司从事网络设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用工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现因公司拖欠2018年1月至3月工资,2018年3月15日柏女士以拖欠工资为由,通过邮寄方式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6000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8000元。
庭审中,柏女士提供了盖有公司公章的工资收入证明,内容包括柏女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开始工作工作时间(2017年3月)、工作岗位(网络设计师)和月工资数额(6000元/月),证明其约定的每月工资数额。对此,用人单位矢口否认,辩称该证明是为方便柏某买房向银行贷款而出具的,工资数额并非真实。为证明柏某每月的实际工资数额,用人单位提供了工资发放的微信转账记录。
争议焦点
收入证明中的月工资数额能否作为劳动者的月工资数额?
处理结果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用人单位虽对收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对证明本身的真实性并未否认,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收入证明虚假性、无效性。对于微信转账记录中的转账名目,每月的支付时间并不一致,不符合工资支付的周期性特点,不能作为工资数额的充分证明。最终,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劝导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网络公司按照约定的月工资6000元标准,支付了柏女士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5000元。
案情评析
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为了买房贷款、办理信用卡等,时常需要用人单位开具工资足够高的“收入证明”,对于劳动者选择高开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出于“关心员工”,一般不予制止和反对,但这种行为很可能会为企业带来潜在的“法律的苦果”。本案中的网络公司就是典型的案例。借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规范工资发放制度;另一方面对于员工高开收入证明,应严格把关、予以禁止,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润州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