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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镇江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的通知(镇人社发〔2017〕110号)
新闻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06 字体【 】 浏览次数: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新区组织人事部: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72 号)和市人社局《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镇人社发〔20179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771日起对我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直及各辖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均调整为1890/.月。

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7月(含7月)以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失业保险费实际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7月以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限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各辖市区要高度重视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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